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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改行程老两口提出退团 旅行社否认违约

2018-11-10 01:28:42 北京晨报

  年逾七旬的刘某夫妇报团参加北京至南疆旅游专列15日游,出发前两天却被告知行程变更,改为从天津乘坐专列。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携带行李转乘不方便,二人决定退团,后起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11960元旅游费并承担1794元违约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旅行社需退还刘某夫妇旅游费。

  老两口提出退团

  2017年9月9日,刘某夫妇报名参加了被告旅行社组织的北京至南疆旅游专列15日游,并已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1960元。同年10月9日,在即将出发的前两天,夫妇俩被告知,因铁路调度原因将变更行程。考虑到自身年龄大,改变行程太折腾,二人提出退团。后起诉要求旅行社退还11960元旅游费,并承担1794元违约金和诉讼费。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旅游合同》已解除,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过错各执一词。刘某夫妇提出,签订合同时参考行程载明从北京西站乘坐专列出发,后行程变更为从北京南站乘坐火车前往天津站,从天津站乘坐专列。且旅行社在未征求二人意见的情况下单方改变出发和返程地点,极其不负责任。为了自身安全,也不给团队添麻烦,不得不放弃旅游。

  旅行社否认违约

  旅行社则表示,参考行程载明了具体出行日期及运行时刻以铁路总公司命令为准,后因铁路调度原因导致变更出发地点,工作人员通话告知原告行程变更事宜,以短信方式发送出团通知,并积极协商,但二原告坚持退团。进出站调令非旅行社能控制和改变,其有权调整进出站和出发时间,合同中对此有约定,不存在违约。

  旅行社当庭提交了铁路总公司文件、客调命令,刘某夫妇主张铁路调度与其无关。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旅行社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行程开始前原告已提出解除合同,当地交通费用、当地住宿费用、餐费、景点门票费用均未实际发生,法院认为上述费用应退还二人。专列交通费用在扣除一定金额后亦应予以返还。据此,一审判决旅行社退还刘某二人11960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刘某夫妇和旅行社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夫妇二人申请撤回上诉,获得法院准许。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旅游行程开始前两天,旅行社通知刘某二人因铁路调度原因变更出发地点,刘某二人以年岁已高携带行李转乘不方便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实际解除。

  刘某二人虽未能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提前7日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但旅行社通知的出团时间仅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两天,其告知变更往返进出地点的时间严重延迟,影响了刘某二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损失的产生,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旅行社自行承担。

  旅行社虽称《旅游合同》载明其可以更改往返进出地点,但未举证证实签订合同时就上述特殊条款履行了专门说明和提示义务。考虑刘某二人年岁已高,变更往返进出地点客观上对其出行确实有重大影响,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旅游合同》因旅行社的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对损失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原审法院已经酌情扣除刘某二人一定的旅行费用,旅行社仍坚持上诉要求进一步扣减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终审驳回旅行社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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