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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两万税负最高降七成

2018-10-21 00:47:37 北京青年报

  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10月1日已率先享受到“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基础上,公众未来还将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揭开面纱。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例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及“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测算

  明年起月薪2万每月

  可少缴超2000元

  初步估算显示,如果上有老、下有小,个税专项扣除可达每年3.6万元,如果再在大城市租房每年还可再抵扣1.44万元,没有租房但供有首套房贷款也可抵扣房贷利息每年1.2万元。

  不过,有专家分析指出,对大多数人来说,大病医疗并非日常支出,假设这一扣除项暂不考虑的情况下,剩下的5项扣除中,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这两个专项扣除不能同时享受,所以个人可以同时享受的扣除项大致是4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

  举例来看,假设某纳税人的月工资为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个税改革前起征点是3500元,他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120元。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元,比新规定实施前少缴纳税款1530元,税负降低近50%。

  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按照修订后的方案预计,每月再享受4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200元/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共计扣除4600元。也就是说,这位纳税人的工资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后,还可再扣除4600元,剩下的钱才缴纳个税。这样,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830元,与原来按照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的税款3120元相比,共计少缴纳2290元,税负水平降低73.4%。

  专家指出,总体看,此次公布的办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减负力度超出预期,税收征管也力求简便易行,尽量避免让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鉴于该政策涉及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国家正在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虚假骗税逃税行为,确保征管风险可控。

  建议方式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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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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