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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三审 避免出现大数据“杀熟”怪象

2018-06-20 00:33:54 北京晨报

  作为一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对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作出规范,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亮点1 避免“杀熟”消除一人一价

  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被业界称为“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做到“一人一价”,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军说,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旨在尊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障消费者不被歧视,同时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让他们知道自己被画像了。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说,通过法律规定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差别待遇,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比如我经常通过网络平台订某一家酒店,成为其忠实消费者后,当我再次下单时,不应根据我以前的选项,给我高于其他人同一时间段内的交易价格。这种问题具有隐蔽性,消费者往往不易发现。”

  亮点2 不得默认勾选搭售商品项

  在电商平台预订飞机票、火车票,页面上却凭空冒出酒店、贵宾休息室等额外服务,还被默认打上了钩……

  针对这种“霸王搭售”现象,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草案三审稿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审慎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亮点3 电商应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不想再用某共享单车,押金却迟迟无法退还——你遇到过这种烦心事吗?

  对于押金,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张韬说,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平台曾经出现过延迟退款甚至不退款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后,把消费者押金变成企业破产债务,相当于用消费者押金作为企业经营资金。薛军认为,三审稿明确规范押金的退还,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期待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比如押金的风险怎么控制,专门的第三方监管账号如何落实等。

  亮点4 将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

  从微商到网络直播,电子商务近年来又催生出不少新形态,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主体是否归属电商经营者的争论。

  对此,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薛军说,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更全面的界定。“微商、微店只是经济学名词,不是法律术语。通过法律条款来规定他们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了其法律属性。”

  亮点5 零星小额交易可免工商登记

  利用业余闲暇时间开个网店,从事零星的小额销售,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吗?草案三审稿对此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薛军说,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具有某种经营行为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相对应。张韬表示,对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免除市场主体登记,可以减轻这些人的负担,也体现了法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精神。

  其他议程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拟增加五项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指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对草案做了说明。他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草案明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五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将被追责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据了解,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对其庭长、副庭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应当专门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也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明确。同时,二审稿还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规定。

  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行政机关不履职检察院应督促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规定,依法行政有望再添一重法律保障。

  草案一审稿明确,“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八项内容,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草案二审稿细化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干预检察官司法活动的追责处理。根据草案二审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本版均据新华社)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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