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工新闻-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新闻

部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02-21 20:07:21 国家医保局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基本思路,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一是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二是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三是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四是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要于3月5日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经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编辑:谷永光

相关阅读

高清图片

图片

图解

排行

专题

  • 专题

    2020新春走基层

  • 专题

    中工网春节短片·我(家)的年夜饭

  • 专题

    聚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

  • 专题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 专题

    2019年大型主题策划《奔跑的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