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中工新闻-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新闻

部委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11-16 04:30:03 中工网--《工人日报》

最高法出台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中工网讯 (记者卢越)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要求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对于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还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在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方面,《意见》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编辑:王川

相关阅读

高清图片

图片

图解

排行

专题

  • 专题

    习近平访问希腊并赴巴西出席金砖峰会

  • 专题

    聚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

  • 专题

    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专题

    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

  • 专题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