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学校医院等抗震标准高于一般建筑
中工网讯 (记者卢越)司法部近日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地震人员伤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在鉴定、加固、维护方面,规定了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同时,明确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