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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6起典型案例

2019-06-26 07:40:17 法制日报

  检察抗诉一毒贩从无罪改判无期

  □ 本报记者 周斌 本报见习记者 赵婕

  被告人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取得突破,二审法院将无罪改判为无期徒刑;用男友毒资来买房买车,女友被认定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发现毒品来源及毒资去向未查清,推动公安顺藤摸瓜实现“全链条”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6起典型案例。

  突破零口供

  【基本案情】刘有娣驾驶小轿车携带毒品在广东广州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其副驾驶位置缴获甲基苯丙胺1000多克。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刘有娣。刘有娣辩称,毒品系搭乘其车中途下车的陈某某所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刘有娣无罪。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承办检察官到实地查看行车路线和抓捕现场,向侦查机关提出补证意见。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时还发现,被告人刘有娣的上家与省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毒品上诉案中的上家“老陈”疑为同一人。但因各种原因,“老陈”长期未归案。广东省检察机关向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报告了相关情况,第二检察厅及时协调公安部禁毒局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老陈”抓获,补充了刘有娣贩卖毒品的证据。

  二审改判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案件零口供情况较为常见,检察机关要取得突破,必须将被告人的上下家关系人的情况搞清楚。本案检察机关承办人认真复查案发现场,及时开展补查补证工作,对辖区内所办案件进行综合研判,找到了突破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对于侦查取证中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二审将无罪改判为无期徒刑,防止了重大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摧毁经济基础

  【基本案情】杨楠(女)与唐俊(已判刑)系男女朋友,唐俊将毒品犯罪所得640万元交给杨楠,杨楠通过利用他人账户多次转账、取现等方式隐匿钱款的来源、性质,用220万元购买住房1套、轿车1辆,用4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洗钱罪追究杨楠刑事责任。杨楠辩称不知钱款是制毒所得,且大部分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是他人赠予,并非唐俊所给。一审法院认为,杨楠知道或应当知道唐俊的钱来源不合法,认定杨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提出抗诉,同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进一步获取了唐俊同案犯陈刚等人的证言,证实杨楠明知唐俊从事毒品犯罪;进一步调取了银行转账记录,证实640万元均来源于唐俊。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杨楠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准确适用财产刑,是摧毁其犯罪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在依法追缴唐俊犯罪所得的基础上,加大对洗钱等关联案件打击力度,为积极推动缉毒反洗钱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欧阳峰、欧旭强、何文彬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毒品来源及毒资去向未查清。欧阳峰、欧旭强都供述毒品来自广东的“阿林”。经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发现欧阳峰几次购毒均给一个开户人为“郭雄林”的银行账户汇款,遂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郭雄林的身份信息,确认郭雄林即“阿林”,系毒品上家。“阿林”在广东被抓获。

  考虑到欧阳峰曾供述过毒品是“阿林”父亲找“阿林”叔叔拿的货,在“阿林”归案后,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同案郭宝福(“阿林”父亲)、郭铅(“阿林”叔叔)与“阿林”的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查明郭宝福、郭铅亦参与本案毒品犯罪,并将二人抓获。经查,被告人郭雄林伙同其父郭宝福向郭铅等人购买冰毒后,4次贩卖给欧阳峰、欧旭强等人共计5000多克的事实。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郭雄林、郭宝福、郭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典型意义】毒品案件上下家联系隐蔽,往往难以查清。为确保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本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始终把握毒品来源、毒资走向两条主线,做到“三必查”,即与案件有关的人必查,看是否构成犯罪;与案件相关的事必查,看是否存在案中案;有疑点必查,看有无深挖的必要。同时积极引导取证,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成功追诉3名毒品犯罪主犯,铲除了这条毒品犯罪链。

  依法不起诉

  【基本案情】滕军红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取得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滕军红多次向刘某等4人各自经营的企业出售简单加工后的丙酮(我国列管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合计13吨,销售额6.7万元。公安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滕军红的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但其进购丙酮废液转卖或者提纯后转卖,均系将丙酮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决定不起诉。之后向扬州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滕军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扬州市公安局采纳检察建议,对滕军红给予1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6.7万元,并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合法经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典型意义】对于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准确制发检察建议,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编辑:谷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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