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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指导意见 裁判文书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的用语

2018-06-13 01:43:29 北京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诉讼活动的重要一环。该《意见》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要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无论是学术界的学理研究还是实务界的实证分析,均表明我国当下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依然存在 “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意见》要求,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

  《意见》明确,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其中包括: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

  真正把需要说的理说透讲明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认为,当前,一些法院的审判工作存在繁简不分、简案办不快、难案办不精等突出问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司法需求。

  《意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即“说理支出”不是广撒“胡椒面”,而是有重点地“聚焦”,真正把需要说的理说透讲明,不需要说的理绝不“无病呻吟”,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对不同受众的说服效果,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根据《意见》,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

  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

  《意见》明确,裁判文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为了避免过去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意见》还作了系列灵活性规定,如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例如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等。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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